许昌新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新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民终10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新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华佗路66号西关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许晓强,任总经理职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现住许昌市东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川川,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现住许昌市。
上诉人许昌新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川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20)豫1024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昌新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许昌新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文慧
审判员  朱耀宇
审判员  颜 森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涵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