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参军、***等与***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81民初7965号
原告:马参军,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河南省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民主中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1125003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永城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69999380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所地:永城市新城芒山路北段路西,组织机构代码:77514936-1。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8年8月7日受理了原告马参军、***与被告***、河南省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城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由于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