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402民初5396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民主中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1125003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超,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路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底,被告商都公司称有建筑工程承包给原告***,但要求原告支付工程管理费120万元。2015年10月1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工程管理费120万元,后因被告与业主的施工合同被解除,原告无法进行施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工程管理费,被告均不予返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管理费1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商都公司辩称:原告如有票据,所诉属实,现在没钱返还原告。 经审理查明:被告商都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原告***出具120万元的工地管理收据一份,并加盖被告公章,后双方为此款项发生纠纷。 以上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地管理费收据、被告出具的证据,当事人自认及庭审笔录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被告商都公司出具的工地管理费收据,但其未按本院要求提供转账凭证或取款记录,原告所主张的管理费金额巨大,原告对其所诉的管理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等,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管理费的主张不能成立,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