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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81民初5396号 原告:***(曾用名**),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被告:***,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被告:永城市鑫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商务中心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396422364K。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主中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11250030A。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河南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方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89192416N。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永城市鑫凯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第三人给付拖欠工程款72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永城市鑫凯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直接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就本案在向本院提起诉讼时,经查原告曾以同一事实理由提起过民事诉讼,在本案起诉时另案尚未结案,其在法律文书尚未生效之时又向本院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