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执恢11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路超,男,汉族,1965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商丘市民主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11250030A。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路超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0)豫1402民初9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省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路超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出查询通知,经调查该案在首执案件执行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恢复执行后向本院执行局另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因另案处理的房产本案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0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止。拍卖款已分配完毕,其他查封为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如需继续查封,须在查封到期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向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五、已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1402执恢11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河南省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路超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窦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