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执恢9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董坤林,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商丘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商丘市第三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11250030A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董坤林申请执行河南省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国内仲裁裁决***仲案字(2019)第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省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董坤林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省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办公楼(元商丘市三建公司)房权证号为00××72号(现为七天假日酒店)第一层东入口西数第二间、第四间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7月7日至2024年7月6日止,该房产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如需继续冻结,到期之日前15日向法院书面提交续冻申请,如造成脱封产生损失,申请人自己负责。 四、向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五、2021年7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1402执恢9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河南省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董坤林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窦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郜运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