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82民催24号
申请人:诸城市永明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人民西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8月25日生,汉族,诸城市永明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诸城市。
申请人诸城市永明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因丢失号码为3130005229912638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1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申请人诸城市永明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2月25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诸城市永明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