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科宏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净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94民初1578号
原告:大连科宏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星台街道张屯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义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凯,系辽宁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净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福祉大路1572号。
法定代表人:塔长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颖明,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董志强,吉林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科宏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净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大连科宏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科宏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60元,减半收取计11780元,由原告大连科宏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时      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哲书记员邓清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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