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长春市建华通信有限公司与长春净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94执301-1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建华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分团**地(玉潭镇政府西南)。
被执行人长春净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建华通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净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194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长春净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长春市建华通信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729130元及利息(利息以4729130元为基数,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长春市建华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827元,由被告长春净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1民终327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041.00元,由上诉人长春净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法律文书于2017年7月6日生效后,被执行人长春净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建华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执行裁定书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4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帆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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