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4民初1868号
原告:上海开祥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
法定代表人:鲍崇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金宝,上海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净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区福祉大路**/div>
法定代表人:塔长明。
第三人:吉林省起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上台新村花园小区****v>
法定代表人:隋小云。
原告上海开祥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净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吉林省起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开祥幕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开祥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6元,减半收取2823元,由原告上海开祥幕墙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