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04执550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200198614605J(18-1)。
法定代表人:欧志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柒伟杰,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贵港市向南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80079681165X8。
法定代表人:杨泽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卢珊,该公司职工。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港市向南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桂0804民初128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查封贵港市向南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向南居·汉唐世家(一组团)32幢1xx2号房[不动产权证号:桂(2020)贵港市不动产权第××号],现本案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贵港市向南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向南居·汉唐世家(一组团)32幢1062号房[不动产权证号:桂(2020)贵港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韦福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曾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