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04执5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200198614605J(18-1)。
法定代表人:欧志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柒伟杰,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贵港市向南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80079681165X8。
法定代表人:杨泽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卢珊,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港市向南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贵港市向南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贵港市向南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1707537.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给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4200元,执行费19617元,但贵港市向南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贵港市向南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广西贵港荷城农村商业银行覃塘支行账号90×××82内的存款54313.5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韦福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