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04执1274号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向南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9681165X8。
法定代表人:杨泽标。
委托代理人:卢珊,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西校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6K119D。
法定代表人暨被执行人:梁兴华,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向南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校为科技有限公司、梁兴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梁兴华的财付通支付账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梁兴华在财付通支付账号08XXXX30ab@wx.tenpay.com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563324.68元为限,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16日至2022年9月15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韦福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