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04执12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向南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9681165X8。
法定代表人:杨泽标。
委托代理人:卢珊,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西校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6K119D。
法定代表人暨被执行人:梁兴华,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向南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校为科技有限公司、梁兴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承揽款540000元及违约金6750.68元,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财产保全费3620元、执行费79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梁兴华在财付通支付账号08XXXX30ab@wx.tenpay.com内的存款1828.9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韦福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