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04执79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向南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覃塘街道中山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9681165X8。
法定代表人:杨泽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卢珊,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港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桂0804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财付通账户内的存款共计3286.74元;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8)桂0802执1048号案中的剩余拍卖款133412.37元。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74539.52元及利息、执行费2518元,收取执行费后,已实现标的134181.11元,剩余债权未能实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世林
审判员 韦福义
审判员 方伟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