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向南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港市向南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04执7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向南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覃塘街道中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9681165X8。
法定代表人:杨泽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卢珊,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港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的(2021)桂0804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8)桂0802执1048号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剩余拍卖款133412.37元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在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8)桂0802执1048号案中的剩余拍卖款133412.37元至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韦福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