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04执798号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向南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覃塘街道中山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9681165X8。
法定代表人:杨泽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珊,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92年5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向南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桂0804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不动产、车管所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查封,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桂0804民初516号民事裁定书,预轮候冻结***名下银行账户及轮候查封其名下房产。因被执行人的房产在港北区人民法院正在拍卖变卖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向该院送达参与分配函。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费500元,执行标的金额40024.33元及利息,全部未能实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世林
审判员 韦福义
审判员 方伟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