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万河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

海南万河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9028执2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万河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住海口市龙华区友谊路11号4层。
法定代表人:王金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承华,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
申请执行人海南万河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琼96民终1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69746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1月18日起按合同价款269746元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之后,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6日、2019年8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还有一辆丰田牌汽车,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少量存款,因与本案的案件标的差距较大,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本院决定暂不予以处置。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经本院到车管所查证,得知该车已过户被给他人。除此之外,本院也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到相关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情况查证、处置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
2019年5月25日,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8月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磊
审判员 程国干
审判员 方小宇
{文书日期}
法官助理吴昭官
书记员陈升贤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