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0106执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万河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金光,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海协镀锡原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南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海南万河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海协镀锡原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琼0106民初67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来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4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注册、保险、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海协镀锡原板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一辆琼E0XXX机动车、一辆琼C5XXX3机动车、一辆琼C5XXX机动车、一辆琼C5XXX78机动车、一辆琼CXX33机动车、一辆琼CXX1机动车,上述查封期限为二年。因未能实际扣押车辆,故无法进行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保险和证券等财产。
三、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四、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海南海协镀锡原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所在社区进行调查和了解,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标的货款14400元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