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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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0783民初7342号
原告:山东金顶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67797852A3-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村117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83********。
原告山东金顶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2年10月10日受理的(2022)鲁0783民初7347号山东智上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诉***、第三人山东金顶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属于双方对同一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本案当事人亦同意将本案与(2022)鲁0783民初7347号案件并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本案原告起诉应当并入(2022)鲁0783民初7347号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寿光市人民法院(2022)鲁0783民初734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