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拆房有限公司

上海博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政拆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7民初1699号
原告上海博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姜伟。
被告上海市政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博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政拆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博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79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8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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