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拆房有限公司

上海市政拆房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1908号
原告:上海市政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华江公路129弄7号J902室。
法定代表人:季冬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意,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荣,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胜竹路2000号。
法定代表人:汤艳。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市政拆房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市政拆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市政拆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市政拆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史建颖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罗 艳
书 记 员 刘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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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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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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