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1908号
原告:上海市政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华江公路129弄7号J902室。
法定代表人:季冬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意,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荣,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胜竹路2000号。
法定代表人:汤艳。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市政拆房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市政拆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市政拆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市政拆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史建颖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罗 艳
书 记 员 刘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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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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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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