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拆房有限公司

上海市政拆房有限公司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4583号
原告:上海市政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季冬冬。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次文,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6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市政拆房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市政拆房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政拆房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顾恺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冰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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