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港通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68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体育馆东侧。
负责人:刘建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红伟,河南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春,河南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2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港通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王砦村三区9号。
法定代表人:邓龙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负责人:张利军。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港通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8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提出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 怡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