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终6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凯峰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李哥庄镇迎宾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和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广州北路**
法定代表人:衣传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年龄40岁左右,公民身份号码不详,住所,住所地胶州市岛凯峰星城置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青岛凯峰星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和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1民初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凯峰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凯峰星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凯峰星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青岛凯峰星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