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5民初6907号
申请人:青岛新特电气有限公司,地址:莱西市姜山镇泰光路南11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和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胶州市广州北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衣传礼,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新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和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新特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和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孙兰名下的鲁B×××××号汽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青岛和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孙兰名下的鲁B×××××号汽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