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5民初6907号之一
申请人:青岛新特电气有限公司,地址:莱西市姜山镇泰光路南11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和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胶州市广州北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衣传礼,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新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和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申请人青岛新特电气有限公司申请作出(2018)鲁0285民初690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和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青岛和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