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12执485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玖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苏0412民初32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冻结期限、金额等内容详见回执),申请执行人江苏华玖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需要在到期日前15日书面申请续封,逾期未书面续封,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目前,被执行人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案较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华玖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认可法院的调查。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为1530515.66元及其利息。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可以裁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家亮
审 判 员 陈 建
审 判 员 戴 超
法官助理 宋 超
书 记 员 胡酉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