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4民初6637号
原告:济南锦艺**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黄河街道后营村中心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史庆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萍,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术静,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398号401.
法定代表人:覃健,董事长。
被告: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1号556室。
法定代表人:黄富华,经理。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森城镇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唐冶西路868号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北区12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晓英,经理。
原告济南锦艺**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艺**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捷公司)、中森城镇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萍、术静、被告华源公司、万捷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锦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不锈钢楼体伸缩缝90,667.5元、不锈钢防护窗196,127.2元、不锈钢通风器113,030元、水井盖、楼顶爬梯及盖、观察口盖54,280元,共计454,104.7元;2.请求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锦艺**公司自愿放弃对中森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20年,原告为被告在章丘区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外迁安置地块)供应不锈钢楼体伸缩缝、不锈钢防护窗、不锈钢通风器、工程(暨章丘区黄河镇新型城建化项目中心社区一期项目C、D水井盖、楼顶爬梯及盖、观察口盖。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54,104.7元。
华源公司辩称,华源公司与我公司之间没有签署任何协议,也没有任何经济往来,经我公司核查,公司内部没有任何与原告有关的就案涉项目发生往来的材料,对于原告的诉请金额不予认可。且华源公司针对黄河滩区居民外迁工程仅负责设计,该项目的建设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可能与原告就建设有关事项发生往来。请求驳回对我公司的全部诉求。
万捷公司辩称,万捷公司与原告没有签署任何协议,也没有任何经济往来,经核查,公司内部没有任何与原告有关的就案涉项目发生往来的材料,对于原告的诉请金额不予认可,请求驳回对万捷公司的全部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万捷公司与华源公司作为联合体承建章丘区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外迁安置工程,中森公司根据与万捷公司的资金代管协议,代为付款。孙倩系华源公司职工,其作为万捷公司的甲供材代表负责万捷公司的材料采购,刘鹏程系中森公司职工。2020年7月20日,孙倩在锦艺**公司的明细表上签字确认,确认总货款为454104.7元,中森公司刘鹏程亦在后认可。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锦艺**为万捷公司供应甲供材,由万捷公司的甲供材代表孙倩本人签字确认,其行为应构成表见代理,结合本院对孙倩的调查笔录,孙倩认可锦艺**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且中森公司工作人员刘鹏程亦确认,故本院对锦艺**公司与万捷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对锦艺**公司要求万捷公司偿还甲供材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华源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本院对锦艺**公司要求华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济南锦艺**不锈钢有限公司建材款454104.7元;
二、驳回济南锦艺**不锈钢有限公司对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6元,由被告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栗伟昭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