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执287号之一
申请人:济南圣塬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兴福街道办事处腊山河东路龙湖新壹街5号楼1-449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苓。
被执行人: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黄河镇济东大街11-49-12号。
被执行人: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398号401室。
济南圣塬经贸有限公司与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04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通过工商总局、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查控系统查询,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善超
审判员 宗赤军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