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聚瑞商贸有限公司、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411执恢3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聚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555号长江自由贸易中心5-5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398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聚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1民初86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2022年5月10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有款项进账,为便于后期划扣其账户内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苏0411执恢30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