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4民初2717号
原告:长沙品瑞实验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J。
法定代表人:刘含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卓凡,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耒阳分校,住所地耒阳市蔡子池七岭村和哲桥镇元木村交汇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树佳,湖南湘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对原告长沙品瑞实验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耒阳分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湘0104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湘0104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书中”(2017)湘0104民初27117号,”补正为”(2017)湘0104民初2717号。”
审 判 长 张 辉
人民陪审员 彭贤文
人民陪审员 周霞玲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付凌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