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琼9030执75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周文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名耀,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王连雄,系该公司负责人。
上述当事人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的(2017)琼9030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南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返还350000元保证金及利息(以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5月8日起算,暂时计算至2017年2月7日,利息暂计为64400元,实际计算至被执行人返还全部保证金之日止),加倍执行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部分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阶段全部费用。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7)琼0107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名下存放在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行帐户(银行帐号:XXXX)上的资金407633.33元,期限自送达有关单位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次日起一年。该保全裁定书实际冻结存款人民币1042.82元,冻结期限于2018年1月19日到期。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2日提交续冻结申请书,因冻结期限已过,不能继续冻结,只能按正常程序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420516元(含执行费6116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方国强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经良
附:本裁定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