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琼9030执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周文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名耀,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组织机构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连雄,系该公司负责人。
上述当事人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的(2017)琼9030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南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返还350000元保证金及利息(以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5月8日起算,暂时计算至2017年2月7日,利息暂计为64400元,实际计算至被执行人返还全部保证金之日止),加倍执行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部分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阶段全部费用。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4144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6116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连雄失联。经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7)琼0107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名下存放在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行帐户(银行帐号:XXXX)上的资金407633.33元,期限自送达有关单位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次日起一年。实际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42.82元,冻结期限于2018年1月19日到期,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2日提交续冻结申请书,因冻结期限已过,不能继续冻结,只能按正常程序冻结,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8)琼9030执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于2018年4月20日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7000元,于2018年4月23日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8000元,共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5000元,剩余案款人民币10940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于2018年9月4日到被执行人的注册地址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地址,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作出(2018)琼9030执75号执行决定书、(2018)琼9030执75号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电话联系,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周文俊,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已知悉,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琼9030执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国强
审判员  钟东明
审判员  蓝汉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六日
书记员  王经良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