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琼海东展贸易有限公司、海南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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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民事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6pt">(2019)琼9002财保46号



申请人:琼海东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银海开发区(华地·源泉景城)6-110房。



法定代表人:黄启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裕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琴,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海南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金贸中路1号半山花园晓峰阁第13层1568房。



法定代表人:周文俊。



申请人琼海东展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截留被申请人海南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海南省琼海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交通扶贫六大工程自然村通硬化工程第一批第二标”项下的工程款债权575960.78元。担保人琼海港隆港务有限公司提供了其位于琼海市长坡镇龙湾港码头的护舷胶工程(规格型号:①DA800型橡胶护舷15个、②DA500型橡胶护舷8个、③DA300型橡胶护舷6个,成新率为96%,评估净值374400元)和低压用电工程工程(成新率为71%,评估净值5112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截留被申请人海南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海南省琼海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交通扶贫六大工程自然村通硬化工程第一批第二标”项下的工程款债权575960.78元,截留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琼海港隆港务有限公司位于琼海市长坡镇龙湾港码头的护舷胶工程(规格型号:①DA800型橡胶护舷15个、②DA500型橡胶护舷8个、③DA300型橡胶护舷6个,成新率为96%,评估净值374400元)和低压用电工程工程(成新率为71%,评估净值5112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400元,由申请人琼海东展贸易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符小丽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周英俊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祁永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 3.00em; ">周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查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