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天电气有限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楚天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通用电气(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670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楚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16号华中企业城E4-2号。
法定代表人陈宋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锟,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熊庆,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通用电气(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44号。
法定代表人宋世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端,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龚科,湖北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楚天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电气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通用电气(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电气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施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楚天电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宋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锟,通用电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端、龚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双方当事人申请的调解期间及鉴定期间按法律规定不计入审限,已扣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楚天电气公司诉称:2011年3月15日,通用电气公司向楚天电气公司定制(2#、4#、6#)三条连续退火线的MCC柜系统,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通用电气公司预付了2#处理线MCC柜系统货款的20%,即376,000元。楚天电气公司按约完成2#处理线MCC柜系统,并通知通用电气公司收货,但其拒绝收货,拒不支付合同余款1,504,000元,且导致货物积压在楚天电气公司厂房达3年之久。另外,原、被告系长期业务往来单位,从2011年4月起原告陆续向被告提供机电设备,但被告至今尚拖欠原告货款110,5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通用电气公司向楚天电气公司支付货款1,614,500元(其中MCC柜系统合同余款1,504,000元、拖欠货款110,500元)及暂计至2014年9月的利息313,135元;2、通用电气公司向楚天电气公司支付货物占用场地的损失90,000元;3、通用电气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楚天电气公司针对通用电气公司的反诉辩称:楚天电气公司完成了产品制造,并通知通用电气公司提货,且产品制作现场有通用电气公司的专人监督,通用电气公司知晓产品制造完毕,不存在不通知的情况。通用电气公司的甲方三峡全通有限公司濒临破产,是其不履行合同的原因。通用电气公司无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于起诉后才发出,距交货期已经长达3年6月,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其全部反诉请求。
楚天电气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及反诉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产品购销合同》,证明通用电气公司向楚天电气公司定制2#处理线MCC柜系统,合同约定1,880,000元,合同签订后4周交货。
证据二、产品合格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书2份,证明楚天电气公司产品符合交货条件。
证据三、通用电气公司采购部经理李欣名片1张,李欣发给楚天电气公司业务经理高攀的电子邮件截图2份,通用电气公司发出的通知1份,证明由于通用电气公司业主方三峡全通项目推迟,导致通用电气公司所定设备无法提货,通用电气公司通知楚天电气公司可自行处理定制产品。
证据四、照片8张,租赁合同一份,证明为通用电气公司生产的处理线MCC柜系统存放楚天电气公司车间长达3年6个月,产品占用楚天电气公司场地200平方米,仅租金损失有90,000元。
证据五、通用电气公司应收账款明细一份,证明通用电气公司总购货金额4,915,644元,总付款金额3,301,144元,通用电气公司定制的三峡全通的产品仅预付20%的货款376,000元,购买其他产品尚欠货款110,500元,通用电气公司共差楚天电气公司1,614,500元。
证据六、3,301,144元的收款凭证、产品购销合同(编号CTW1204-09)、产品调拨单、增值税发票,证明除三峡全通项目的188万元以外,通用电气公司陆续向楚天电气公司购买产品3,035,644元。
证据七、网易新闻报道,财经日报报道,证券市场周刊报道,证明国内媒体报道证实通用电气公司的甲方三峡全通有限公司濒临破产,是通用电气公司不履行合同的原因。
证据八、鉴定报告,证明现存MCC柜的成本及残值。
通用电气公司针对楚天电气公司的本诉辩称:1、楚天电气公司违约在先,延期履行交货义务达3年;2、楚天电气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提供与供货品名相符的3C认证证书,没有按约履行合同的能力;3、楚天电气公司未按约定履行通知义务;4、楚天电气公司延期交货致使通用电气公司无法向其买家交货,通用电气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通用电气公司反诉称:2011年3月15日,通用电气公司与楚天电气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第五条约定,楚天电气公司完成产品制造后,通知通用电气公司,按指定地点交货,在验货合格后支付总额40%的合同款,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楚天电气公司完成产品制造后,无故未履行通知义务,给通用电气公司带来巨大损失,基于楚天电气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通用电气公司已于2014年10月10日通过邮寄方式解除了与楚天电气公司的合同并且要求楚天电气公司返还预付款,支付违约金,但是楚天电气公司均予以拒绝。故请求判令:1、确认通用电气公司与楚天电气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已经解除;2、楚天电气公司向通用电气公司支付违约金94,000元,返还已支付的预付款376,000元;3、承担案件反诉费。
通用电气公司为支持自己的抗辩及反诉意见,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产品购销合同》,证明双方合同关系,四周内交货,且提供产品证书、增值税发票。
证据二、照片27张,证明楚天电气公司至今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产品。
证据三、保证书、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书,证明楚天电气公司未按时提交合同约定的产品证书,构成根本违约。
证据四、解除合同通知书,证明通用电气公司解除购销合同,且解除通知已送达。
证据五、产品购销合同2份,证明楚天电气公司主张的110,500元系产品质保金,起诉时未到期。
证据六、三峡全通项目总表,证明楚天电气公司仅制作33面MCC柜,且部分元器件缺失。
经庭审质证,通用电气公司对楚天电气公司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合同不完整,对证明目的无异议,对提交的合同无异议;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证书取得时间不符合合同约定,不能证明其目的;对证据三名片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李欣是公司员工,电子邮件的真实性无异议,公司通知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四房屋租赁合同无原件不予质证,对照片真实性有异议,无法证明系合同约定的货物;对证据五系楚天电气公司单方出具,真实性有异议,对预付款376,000元无异议,110,500元系质保金起诉时未到期,到期了同意按合同支付,其他金额不予认可;对证据六合同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调货单、发票无原件对真实性有异议,无法证明双方有300多万元的往来;认为证据七的三个新闻报道不能作为证据,认可我方业主存在资金链断裂,但与本案无关;对证据八鉴定报告无异议。楚天电气公司对通用电气公司提交的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是在四周内制造完毕,通用电气公司未通知发货,故增值税发票未开具;对证据二的照片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认为5000安认证书是2011年12月5日获得,通用电气公司知晓我们签订合同时没有制造5000安的MCC柜的制造资质,但同意我们制造5000安的MCC柜,我们生产出该产品时已经取得了制造资质;证据四解除通知无异议,我们收到了;对证据五质保金110,500元无异议,认为现已经到期;对证据六真实性无异议,33面MCC柜经双方认可,元器件缺失是因为通用电气公司让我们自行处置设备,我方将可变卖的拆除变卖。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为,楚天电气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三、五、六、八真实客观,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证据二中的认证书客观真实,真实性予以采信,产品合格证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不予采信;证据四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不予采信;证据七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通用电气公司提交的证据一、四、五、六真实客观,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证据二、三真实客观,但不能证明其目的,仅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5日,楚天电气公司(合同乙方、供货单位)与通用电气公司(原名称武汉科孚德自动化有限公司,合同甲方、购货单位)签订《武汉科孚德自动化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约定:1、甲方向乙方购买三套(2#、4#、6#)MCC柜系统,本合同由三个子合同(子合同一、二、三)组成,每套MCC柜系统的供货均为一个子合同,子合同单价为1,880,000元,合同总价为5,640,000元。子合同一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子合同二、三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生效,合同二、三是否生效,不影响子合同一内容执行;2、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四周,交货地点为三峡全通CAL项目安装现场,乙方交货的同时必须提供与供货品名相符的3C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的相关证明;3、设备制造期间,甲方指派专人监制,出厂时,需完成相关试验;4、子合同一生效后一个月内,甲方预付货款376,000元(20%),乙方产品制造完成后,通知甲方,并按甲方指定地点交货,甲方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752,000元(40%)货款,调试完成,甲方签字确认后一个月内支付货款658,000元(35%),质保期一年满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94,000元(5%);5、如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每拖延一天按合同总价的0.1%作为逾期罚款,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如甲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应负的责任,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双方还对MCC柜的产品技术标准签订了MCC柜技术协议。合同签订后,通用电气公司向楚天电气公司预付货款376,000元。
购销合同签订前,楚天电气公司曾于2011年2月24日向通用电气公司发函,载明:“我公司CCC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主母线IN=2500A-1000A已扩容为主母线IN=5000A-4200A,经CQC审核已通过,根据审核周期将于近期颁发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产品认证法规定,已具备该产品合法的生产条件。此资质完全可以满足贵公司产品技术生产需要”。2011年12月5日,楚天电气公司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取得合同约定的制造资质。
2013年6月14日,通用电气公司员工李欣(xin.li@gewc.com)向楚天电气公司单位员工“高经理”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三峡全通项目仍处于推迟的状态。据我们的了解,目前仍没有启动的消息,而且他们的资金链出现了问题,我们已经通知了所有设备供应商,可以自行处理已经备货的设备,请贵公司酌情处理相关合同取消事宜,如果一旦有启动的消息,我们会提前60天通知贵公司。”2014年5月8日,通用电气公司向楚天电气公司发函,内容同上述电子邮件。之后,楚天电气公司以通用电气公司拒绝收货,拒不支付货款为由,于2014年9月16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2014年10月10日,通用电气公司向楚天电气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2011年3月15日,我方与你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C11001/HT-11-0053。根据该合同,五、支付条件的约定,你方应先完成产品制造后,通知我方,并按我方指定地点交货,在验货合格后,我方再支付合同总额的40%。当时由于,你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如期交货义务,现根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我方正式通知你:解除我们于2011年3月15日签订的合同”。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楚天电气公司申请,委托湖北正量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现存的MCC柜的生产成本及残值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现场核实,实际存在33面电气柜,对此楚天电气公司、通用电气公司现场签字确认。经鉴定,现存33面MCC柜生产成本870,635.12元,该成本价由33面电气柜的含税销售价格,扣减增值税和毛利计算得出,其中扣除的毛利为96,737.24元;残价为43,500元,按5%取值计算。
在庭审过程中,通用电气公司对楚天电气公司要求支付拖欠110,500元的货款的诉讼请求,自认该货款是质保金,其中83,000元于2014年10月7日到期,27,500元于2014年10月30日到期,现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该质保金。
另查明:武汉科孚德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名称变更为通用电气(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楚天电气公司在该份合同中的义务不仅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更主要的是按照通用电气公司的要求制造标的物,合同约定了制造产品的技术标准、通用电气公司有权对制造过程进行监督,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该份合同属承揽合同。
通用电气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向楚天电气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该份承揽合同。本院认为承揽合同中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包含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况,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种解除权的规定,对于定作人于合同成立后因各种原因不再需要承揽人继续完成工作的,允许定作人赔偿承揽人的损失为代价而解除合同;第二种情况,承揽合同因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而解除,有损失存在的并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通用电气公司认为楚天电气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交货义务,进而导致通用电气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法向其上游厂家交货,要求解除合同。本院认为,通用电气公司主张楚天电气公司严重违约要求解除合同证据不足,不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理由为:第一,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是负有监督义务的,定作人对承揽人的违约行为应及时指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也约定了通用电气公司有权对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楚天电气公司未按期交货,通用电气公司理应履行通知义务,如不履行通知义务,直接要求解除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通用电气公司未提交任何通知楚天电气公司如期交货的证据;第二,合同并未约定承揽人延期交货,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三,通用电气公司认为,楚天电气公司延期交货导致通用电气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楚天电气公司及时向通用电气公司交货,通用电气公司就能够在“三峡全通项目”的资金链出现问题前向其交货,那么本案涉及的合同就不会中止履行,对此本院认为,通用电气公司的理由属一种假设,无证据证实;第四,通用电气公司向楚天电气公司发函:因三峡全通项目仍处于推迟的状态,且无启动的消息,要求设备供应商可自行处理已经备货的设备,如项目再启动,且至少提前60天函告。该份函件并未追究楚天电气公司延期交货的责任,也未表达因楚天电气公司延期交货导致无法履行与“三峡全通”的合同,而是表明因上游厂家处于推迟状态,要求楚天电气公司中止履行合同。故通用电气公司认为楚天电气公司延期交货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理由,不予支持。通用电气公司解除承揽合同属于承揽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在楚天电气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合同即解除,合同解除后,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通用电气公司应赔偿楚天电气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根据鉴定结论,现存的MCC柜共有33台,其制造成本为870,635.12元,利润96,737.24元,现残价43,500元,因合同未履行并非楚天电气公司造成,故其损失为制造成本加利润扣减残值,即923,872.36元,通用电气公司已预付376,000元,故应赔偿楚天电气公司547,872.36元。
关于楚天电气公司要求通用电气公司支付拖欠110,500元的货款的诉讼请求,因通用电气公司已自认该货款是质保金,其中83,000元于2014年10月7日到期,27,500元于2014年10月30日到期,现同意支付该质保金,对此本院予以照准,故对楚天电气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要求通用电气公司支付至2014年9月的利息313,135元的诉请,因楚天电气公司并未向通用电气公司交付相关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故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要求通用电气公司支付货物占用场地的损失90,000元的诉请,本院认为,楚天电气公司在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发生,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通用电气公司要求楚天电气公司支付违约金94,000元,返还预付款376,000元的反诉请求,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并非楚天电气公司造成,但楚天电气公司违反合同约定,逾期取得3C认证证书,合同约定延期交货每拖延一天按合同总价的0.1%作为逾期罚款,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2011年4月15日,而取得3C认证证书时间为2011年12月5日,故承担违约金94,000元(1,880,000元×5%);要求返还预付款376,000元的诉请,因预付款已抵扣原告的损失,故此项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通用电气(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湖北楚天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547,872.26元及货款110,500元;
二、湖北楚天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通用电气(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4,000元;
三、驳回湖北楚天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通用电气(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471元,由湖北楚天电气有限公司负担6,832元,由通用电气(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4,639元;减半收取的反诉费4,215元,由湖北楚天电气有限公司负担1,075元,由通用电气(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3,140元;案件鉴定费15,428元,由湖北楚天电气有限公司与通用电气(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各负担7,7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372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施义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舒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