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民初213号
原告:南京小微网络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京市玄武区珠江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王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建豪,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江苏省**京市雨花台区卡子门大街**号/div>
法定代表人:朱卫。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小微网络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小微网络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小微网络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小微网络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2.5元,由原告南京小微网络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卢 山
审判员 叶波平
审判员 于佳虹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