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小微网络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小微网络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8602民初1298号
原告:南京小微网络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建豪,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小微网络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小微网络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小微网络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小微网络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计1870元,由原告南京小微网络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彬
审判员衣硕朋
审判员吴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袁雪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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