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光明传媒(内蒙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白云区分公司、光明传媒(内蒙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博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
包头市***博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206民初73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湖北省监利县容城镇红军路**,现住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布和,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明传媒(内蒙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白云区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博矿区***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明传媒(内蒙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链条厂**楼,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夏大地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朔方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光明传媒(内蒙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白云区分公司、光明传媒(内蒙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大地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27元,减半收取计136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也然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