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02执94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02民初48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96452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光
法官助理  沈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