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财保157号
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浦区科学大道82-88号(双号)(C3)栋9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58833M。
法定代表人:徐正军,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2号楼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597W1W。
法定代表人:杜长河。
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4.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责任保险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2022年5月1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移送函,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4.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玉秀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