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1财保16号 申请人: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2号楼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3725976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文化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000F50330103Q。 负责人:***。 申请人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威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125万元),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2022年6月10日,威海仲裁委员会将(2022)威仲字第0092号案件的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的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