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中科清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财保311号 申请人:青岛中科清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青岛软件园1号楼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MA3C5AB591。 执行事务合伙人:青岛中科清晨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通榆路46-6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350303861T。 被申请人: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2号楼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3725976M。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申请人青岛中科清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81107.86元的财物,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81107.8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丛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