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博业电子机箱有限公司、山东冠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91民初682号
原告:济南博业电子机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菜园庄村菜园工业园内一排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76160676N。
法定代表人:高桂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典华,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笑嫣,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冠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海路219号4号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24297321N。
法定代表人:徐长吉。
原告济南博业电子机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业公司)与被告山东冠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修典华、党笑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冠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冠通公司给付博业公司欠款共计人民币134569元;2.依法判令冠通公司向博业公司支付以13456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计算的利息;3.依法判令冠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博业公司支付违约金;4.依法判令因本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以及博业公司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其他费用由冠通公司承担。庭审中,博业公司自愿放弃第三项诉讼请求,并明确第四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冠通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冠通公司与博业公司于2020年3月4日签订《机箱承揽加工合同》,约定博业公司按照冠通公司的要求加工定作标的产品并运抵至冠通公司所在地,冠通公司向博业公司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221600元。在《机箱承揽加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冠通公司要求增加定作产品的种类与数量。经冠通公司与博业公司就标的物种类与数量的增加进行数次补充约定后,《机箱承揽加工合同》实际总价款为281049元。博业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总价款为281049元的标的货物全部加工定作完成。冠通公司并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至今,冠通公司仍欠博业公司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134569元。冠通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机箱承揽加工合同》第五条第2款的约定,冠通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博业公司支付双倍欠款。故博业公司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冠通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相应证据。
博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博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2月开始,冠通公司通过微信下单方式多次委托博业公司加工壁挂消毒灭菌机、物表消毒柜等设备,博业公司加工完成后按照冠通公司提供地址进行送货。
2020年3月4日,冠通公司作为委托加工方与作为承揽加工方的博业公司签订《机箱承揽加工合同》,约定博业公司为冠通公司加工壁挂消毒灭菌机等共计6种设备,价款合计为221600元。合同同时约定了交货期限、验收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该合同系通过微信方式订立。双方另通过微信方式就消毒设备的购买、改造部分零件等订立了合同。
冠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吉(微信号:×××12,昵称:吉祥)与博业公司员工李林泽(微信号:×××06)微信聊天记录摘要如下:2020年3月26日,李:徐总,咱们货款一共241929元,之前付了66480,您这边先安排十万吧,这边一过年钱都压进去了太难了,麻烦先安排一部分货款,这两天就给您发一车物表过去。徐:稍等。4月8日,李向徐发送《冠通清单》,载明全部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合计金额为243079元,已付款66480,剩余176599元未支付。徐:我看看。李:麻烦先安排十万,这边钱压在货里,买铁板周转不开了。徐:收到。4月11日,李:徐总,你看咱们那个款什么时候能安排一下,我这边实在是着急用了。徐:再等几天就好了。李:款都压住了,周转不开了。大概多长时间。我和买钢材的说一声,那边也着急催款呢。徐:7天左右吧,贷了点款,过几天下来。4月21日,李:下午给你个明细,帮帮忙,谢谢了。徐:嗯。后李向徐发送《冠通清单2》,载明全部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合计金额为243079元,已付款66480,剩余176599元未支付。李:徐总,红色的是后来的补件,上面的是签的合同,麻烦你把红色的补件的款安排一下,然后上面第一笔合同款再安排十万吧,真的不催不行了,顶不住了。4月22日,徐:我看看,尽快。4月30日,李:之前的所有补件再加之前合同的一部分余款,21479+100000=121479,麻烦先安排这个数。徐:嗯。6月23日,李:月底别忘了款安排了,我这边在不安排,就要压费了。徐:嗯。9月24日,李向徐发送《冠通付款明细单》,载明全部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合计金额为276209元,已付款146480(已开票137579),剩余135629未付。2021年1月24日,徐:老弟,春节前务必清零哈。…李:这个我希望你能全收上来,但是这是你和其他客户之间的业务,咱们这个货款你给我确定一个具体的日期,年底了你得给我有个交代。徐:2月5日前。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冠通公司通过微信下单方式多次委托博业公司加工消毒机、物料机等设备,并通过微信订立了合同,双方之间达成的委托加工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根据博业公司提交的其公司员工李林泽与冠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吉的微信聊天记录,清楚的记载了双方在合同订立、履行及对账的全部过程。经双方微信对账,冠通公司共计欠付博业公司货款135629元,冠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确承诺于2021年2月5日前付清,现博业公司要求冠通公司支付货款134569元,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冠通公司在经博业公司多次催要后仍未支付货款,给博业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应向博业公司支付利息,现博业公司主张以134569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9日(最后一次增加合同标的的时间)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因双方存在多份合同,且在实际履行中并未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故应付款时间在双方合同约定中未能明确,但根据冠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吉的承诺,货款最迟于2021年2月5日付清,故本院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将利息依法调整为以134569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69倍计算。冠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冠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博业电子机箱有限公司货款134569元;
二、被告山东冠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博业电子机箱有限公司利息(以134569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69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济南博业电子机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96元,由被告山东冠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赵毓月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