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1278号
原告(并案被告):***,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告(并案原告):山东冠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海路219号4号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24297321N。
法定代表人:徐长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娜,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雪华,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并案被告)***与被告(并案原告)山东冠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2022年5月13日,原告(并案被告)***、被告(并案原告)山东冠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冠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并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山东冠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瑞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晓明
书 记 员 赵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