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冠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程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执12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冠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海路219号4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徐长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光忠、周琦,山东崇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转塘科技经济区块3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姜东。
被执行人: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335号2楼。
法定代表人:徐芳。
山冠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程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06民初100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冠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5883497.7元、截至2020年12月25日止的利息损失412786.8元及以5883497.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就上述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山东冠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883497.7元在欠付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中程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山东冠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中程科技有限公司给付6334666.50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要求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应付款中的5883497.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执行受理。
本院受理后,即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
2022年2月18日,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其公司欠中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已于2021年6月29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全部扣划提取完毕,现不结欠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任何款项,申请解除对其公司账户的冻结。
执行中查明,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查封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对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23372547.10元。后经审计确认,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付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5313029.58元。2021年6月29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从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账户中扣划提取了上述工程款5313029.58元,并向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具履行情况证明。
另查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2022)浙01破申1号民事裁定,受理对中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2022年5月15日,中程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书面申请中止执行,并解除对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故对其执行应当中止,对其财产的冻结、查封也应解除,申请执行人对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受偿;关于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应在欠付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根据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履行情况证明,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欠付中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已被强制提取完毕,故对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应当终结,对其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也应予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0)苏0506民初1002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二、解除本院(2022)苏0506执1221号裁定对中程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跃辉
审判员  陈建军
审判员  李晓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