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11611号之二
原告:山东众诚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和街道官道街北路3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冠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海路219号4号楼103室。
被告:***,男,汉族,1963年5月9日出生,住济南市市中区国华东方美郡六区1号楼1**301号,身份证号码:3701021963********。
被告:***,女,汉族,1969年8月29日出生,住济南市市中区春元里小区6号楼3**704号,身份证号码:3701041969********。
被告:山东鲸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开拓路2269号3号楼2层1-2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汉族,1958年10月2日出生,住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322号16号楼1**201号,身份证号码:3707021958********。
被告:***,女,汉族,1964年12月5日出生,住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322号16号楼1**201号,身份证号码:3707021964********。
被告:***,男,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住潍坊市高新区胜利东街1982号1号楼2**502号,身份证号码:3701021970********。
被告:**,女,汉族,1970年7月8日出生,住潍坊市高新区胜利东街1982号1号楼2**502号,身份证号码:3701021970********。
被告:***,女,汉族,1975年9月11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山大路2号3号楼2**402号,身份证号码:3707271975********。
被告:***,男,汉族,1988年5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诸城市相州镇前莲池村13号,身份证号码:3707821988********。
原告山东众诚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冠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鲸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众诚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众诚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众诚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771元,减半收取34885.5元,由原告山东众诚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