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497号
原告:***,男,199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雨,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鲁文化创意基地5号楼4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承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曲劲松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