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证保6号
申请人: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韩承志,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沙亿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薛新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薛新峰,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申请人:宋满意,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申请人:夏文鹏,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被申请人:陈明,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申请人:长沙市财政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局长。
申请人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办公电脑涉及被控侵权软件的相关电子数据进行复制、拷贝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系“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V3.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被申请人长沙市财政局使用、由其他被申请人参与提供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涉嫌侵犯申请人的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因情况紧急,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申请人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长沙亿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薛新峰、宋满意、夏文鹏、陈明、长沙市财政局涉嫌侵犯“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V3.0”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刘军生
审判员 李 玉
审判员 李现光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