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304号
原告:***,男,200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鲁文化创意基地5号楼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00280302。
法定代表人:韩承志。
原告***与被告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瑞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晓明
书 记 员 赵晓蓓